中国法制史00223自考复习资料—名词解释(一)(安徽自考)
中国法制史00223自考复习资料—名词解释(一)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15)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16)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17)族诛: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始于秦文公二十年。后来一直沿用。
18)枭首: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19)弃市: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如同母异父相奸,则弃市。
20)不敬皇帝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敬,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21)贼杀伤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荀子说:“害良为贼。”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当论罪的不仅是“贼”本人,而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而不追捕,也要负刑事责任;典、老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
22)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23)以古非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都构成“以古非今”罪,要处以族刑。
24)非所宜言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用。
25)投书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看,要马上烧掉。秦律所以作如此规定,因为这类书信的内容多是反对封建统治的语言,统治者害怕扩散。如果能够捕获投匿名书信者,奖给男女奴隶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
26)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乏徭”就是逃避徭役。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道的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的叫“乏徭”。
27)“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28)“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29)“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受到秦人的欢迎。
30)《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31)《沈命法》: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沈同沉,没也,“敢蔽匿盗贼,没其命也”,故称《沈命法》。
32)“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33)自告:汉律称自首为“自告”。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免刑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但是,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34)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35)《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36)《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37)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38)僭越: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据汉律规定,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39)左道: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40)废格诏书: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41)群饮酒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42)首匿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首匿,指主谋隐藏罪人。汉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
43)通行饮食: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44)口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汉代的口赋专指对三岁到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原定每人每年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武帝时又加三钱供补充车骑马匹之用,此后每人年纳二十三钱。元帝时改为从七岁起征。汉末,个别地方也有改自一岁起征的。
45)算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46)“胎养令”:东汉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兵源,奖励人口繁殖,章帝时颁布《胎养令》,规定妇女怀妊者,赐胎养谷三斛,免去其丈夫一年的算赋,以资奖励。
47)“告缗令”:汉武帝时颁布的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的法令。也是抑商政策的措施之一。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困难,向商人征收财产税。为揭发隐匿不报财产或少报者,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以被告人财产的一半赏告者。结果中产以上之家多破产。
48)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49)《晋故事》:是两晋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律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共三十卷。
50)《麟趾格》:是东魏时修定的新法,因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格”是取代“科”的新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