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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全面复习资料十一

2013-06-26 22:42来源:浙江自考网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一方当事人将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有第三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保险合同的停止,又称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停止其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行使法律或合同赋予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1、自然终止2、合同已履行而终止3、协议注销4、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对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赔偿数额的确定等产生的分歧,因而引起合同纠纷,使合同无法履行。
  
  保险合同解释,是指由保险合同的解释主体根据有关事实,遵循一定原则和规则,对合同内容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以使保险合同明确、完整和符合法律的要求,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合同解释的主体有当事人解释、仲裁解释和法院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
  
  3、整体性原则。
  
  4、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则。
  
  5、文义解释的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第四章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一般被称作狭义的财产保险或产物保险。而以各种物质财产及与其有关的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被称作广义的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物质财产。
  
  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物质财产的保险金额,根据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财产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业务的实施办法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3、按保险标的分为物质财产保险、利益保险和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的职能: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的作用:财产保险的作用是财产保险职能实现的结果。
  
  1、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3、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危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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