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格指数调整法
价格指数高速法是指根据房屋建筑物的账面成本,运用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或其他相关价格指数推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
价格指数法由于方法本身的缘故,在推算待估建筑物重置成本的准确性方面略显不足,应尽量控制其使用范围。这种方法一般只限用于单位价值小、结构简单,以及运用其他方法有困难的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估算。
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是直接反映建筑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的一个综合性指标。该指标可向统计部门调查取得。由于统计资料中的价格指数是年度价格指数,而待估建筑物可能是许多年以前建成的,因此,需要计算出待估建筑物竣工年度至评估基准日的综合价格指数。在具体测算综合价格指数时,还应注意统计资料中的年度价格指数是定基价格指数还是环比价格指数。不同性质的价格指数,在计算综合价格指数时方法有所不同。
对于定基价格指数,在计算综合价格指数时,其公式为:
对于环比价格指数,在计算综合价格指数时,其公式为:
式中:为从建筑物竣工年度后第1年至评估基准日年度的各年环比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调整法计算公式为:
待估建筑物重置成本=待估建筑物账面原值综合价格指数
三、建筑物有形损耗率及成新率的测算
建筑物有形损耗率或成新率的测算主要采用使用年限法和打分法。
(一)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指利用建筑物的实际已使用年限占建筑物全部使用寿命的(年限)的比率作为建筑物的有形损耗率;或以估测出的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占建筑物全部使用寿命(年限)的比率作为建筑物的成新率。
运用使用年限法的关键在于,测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
(二)打分法
打分法是指评估人员借助于建筑物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分解建筑物整体成新率评分标准,以及按不同构成部分的评分标准进行对照打分,得出或汇总得出建筑物的成新率。
建筑物成新率评分标准可参考和借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4年11月8日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根据上述标准,按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量程度,划分为5个等级。
1.完好房,包括了成新率在80%以上的房屋。房屋的结构、构件、装修、设备齐全完好,成色新,使用良好。
2.基本完好房,包括了成新率在60%~79%之间的房屋。房屋的结构件、装修、设备基本完好,成色略旧并有少量或微量损坏,基本能正常使用。
3.一般损坏房,包括了成新率在40%~59%之间的房屋。房屋的结构件、装修、设备有部分损坏或变形、老化,需进行中、大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