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际贸易的惯例,运输标志可以由卖方提供,并且可以不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如果由买方提供,应在合同中规定提出唛头后通知卖方的日期以免影响备货、出运和结汇等一系列工作。
(2)指示性标志(注意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
(3)警告性标志(危险品标志)
警告性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打用于各种危险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安全。
上述运输包装上的各类标志,都必须按有关规定标打在运输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标志的颜色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褪色、脱落,使人一目了然,容易辨认。
(三)中性包装、定牌生产
中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及内外包装上都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
定牌生产是指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中性包装包括定牌中性包装和无牌中性包装。
采用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在商品或包装上,打印上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2)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同时注明“中国制造”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