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
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内容:于1938年3月在武昌召开。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确定了抗战救国的总方针;决定改变领导体制,实行总裁制,选举蒋介石为国民党总裁,建立起以蒋介石为领导核心;会议还做出召开国民参政会的会议。
国民参政会的组织方式和性质: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的民意机关。参政员由国民政府遴选,政府对内外的方针政策应于实施前交国民参政会讨论决议,国民参政会可提出建议并向政府询问。但国民参政会的决议须经国民最高会议同意后才可实施,有特别情况国防会议主席可依命令行事。初期的国民参政会确为各党派、各阶层人士提供了一个公开发表意见的场所。也通过了一些有利于抗战的决议,推动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后来由于国民党积极反共、消极抗日的政策的发展,国民参政会逐步变成了国民党粉饰专制统治、欺骗人民的工具。
国防最高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和特点:1937年8月11日,国民党中政会通过《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决定撤消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设立国防最高委员会。该机构为国防最高决策机构,其主席、副主席分别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中政会主席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军最高领导机关官员。国防最高委员会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党政军的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属各部、会及国民政府五院、军事委员会及所属各部、会,兼受国防最高委员会指挥。国防最高委员会长由国民党总裁兼任。特点:1、集治权于一身,直接参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这与中政会不对外发生关系不同;2、不仅有统辖一切政治、军事机关的权力,而且操有国民党的最高权力,一切党的机构均受其指挥,这与中政会仅居于党政联系地位也不同。因此,它实际上抗战期间统一党政军领导的最高权力机关。蒋介石以国民党总裁名义担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就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独裁者。
军事委员会内部领导体制及机构的调整:1、改变领导体制;2、进一步扩大编制;3、进一步加重职权;可见,委员会在抗战期间也发展成为国民政府中地位最高权势最重的机关,它名义上直属国民政府,但实际权力远在国民政府之上。
1943年国民政府改组后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1、扩大了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2、提高了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地位;3、增强了行政机构运作上的效率;4、也加强了蒋介石个人对行政活动的控制,便利了他个人独裁。
新县制的层级结构: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区: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乡:以10保为原则。、保:以10甲为原则,设保办公处,设保长一人;甲:以10户为原则,设甲长一人。
推行新县制的宗旨:目的是把地方的政治、财经、教育、武装和民众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基层统治网,强化专制独裁统治。
省行政体制的调整措施:最主要是省党部与省政府关系不清,省政府与中央政府职责不明,军人干政愈演愈烈。
调整:1、调整党部与省政府的关系;2、调整省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中央设计局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决策的技术系统。国防最高委员会为了有效地行使职权,加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行政三联制”于1940年设立中央设计局,,中央设计局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兼任总裁,并由总裁遴选党政高级官员及著名专家组成审议会、预算委员会、设计委员会、政治计划委员会、经济计划委员会和调查统计处等机构。设计和审议的程序:每一年开始前,由中央设计局拟定施政方针,分由各主管部门拟定详细施政计划及执行此计划所需的经费之概算,然后逐级呈转与审核,由中央设计局作全盘审理与整理,形成统一的施政计划,最后,呈报国防最高委员会,发交具体部门执行,并通知党政考核委员会,以作为考核的依据。
国防最高委员会在行政决策中的地位及其决策方式:决策的权力中心:国防最高委员会。一切重大的决策均由它发出,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决策表面上是采取委员会合议制,决策源于集体,实际上更多的是委员长的个人决断。决策方式:每周开会一次,开会时,除11名常委出席外,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可由委员长指定列席会议,全体会议由委员长定期召开。国防最高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直接交有关部、会执行。
抗战期国民政府行政决策体制和程序的新变化:1、决策的权力中心——国防最高委员会;2、决策的技术系统——中央设计局;3、决策的参谋系统——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
行政三联制:是指提高行政效率,按行政运行的顺序,将一切工作过程中分为计划、执行、考核三个阶段。每项工作在实施之前必须有实施计划、执行、考核三个阶段。每项工作实施前必须有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中必须按计划实施,实施的结果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将三者统一和嫡系起来的最高指挥机关。
分层负责制:1941.2实行分层负责制,即将各机关人员分成若干层级,明确规定各层级的职责权限,使各级人员都明确责任,做到职责专一,功过分明便于查核。具体层次及责任如下:第一级即各机关最高长官,如五院院长,行政院各部会及直属机关最高长官,各省省长、专员、县长、市长等,主要掌握本部的决策权。第二层级的即是各级机关幕僚长,其职责主要是参与起草以及组织实施一级长官的决策。第三层级即是幕僚长以下的各司、厅、局、处、科长等,其主要职责是落实一二级长官的交办事项。第四级即文书、科员、书记员、办事员等,各按具体情况确定其责任。
幕僚长制:是指一种机关工作制度,国民政府将机关工作分为政务工作和事务工作,主管长官主要负责政务工作,而常务次长、秘书长、主任秘书、支部书记等官吏则主要负责事务工作。负责这些事务工作的长官就是幕僚长。
国民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和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1、在国防最高委员中设立执行委员会;2、推行行政三联制;3、实行分层负责制;4、推行幕僚长制度;5、改进公文处理办法。
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确立调整党政关系的原则:1、中央采取以党统政的形态;2、省及特别市采取党政联系的形态;3、县市采取党政融化的形态。经过调整,大大加强国民党对各级政府行政工作的干预和控制,促进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局面的实现。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行政监督的具体方式:1、国防最高委员会的监督;2、国民党对行政活动的控制;3、国民参政会的监督;4、巡回督导团的监督;5、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
国民政府所属官吏考试的种类:1、公职候选人的考试,主要指省县参议员和乡镇民代表的候选人的考试;2、任命人员的考试,主要是各级行政及技术人员的考试。
省级人事管理机构的名称:人事处或人事室。
战时公务员考绩的类别、内容、程序及奖惩类别:公务员考绩分平时考绩、年终考绩、临时考绩。考绩内容分工作、操行、学识三项,考核程序分初核、复核、核定登记和执行四个阶段。根据考绩结果,,分别予以奖惩,奖励分为晋级、加俸、奖金、勋章、奖状、记功等六种,惩戒分为免职、降级、减俸、中戒、记过、留级等六种。
战时公务员退休的种类和条件:申请退休和命令退休。申请退休条件:1、任职15年以上,年龄已达到60者;2、任职25年以上成绩昭著者。
命令退休条件:1、年龄已达65以上者;2、身体不能胜任者。
1939年《公务员服务法》的内容:1939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对公务员的纪律作了补充,将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强调公务员“有绝对保守政府机密之义务,”未经长官允许,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机关名义任意发表有职务的讲话。同时,对公务员的作风和服务态度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严禁奢侈放荡及治游、赌博、吸毒;2、不得兼任私营企业经理、董事长;3、不得利用职务收取贿赂;4、非职务需要,不利动用公物、公款;5、执行职务,力求切实,不得畏难推诿,无故稽迟。
1943年《公务员叙级条例》的内容和意义:对级俸的核叙作了具体规定,统一了公务员的核级标准,标志着国民政府公务员俸给制度的初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