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 试比较美国型的投资保证协定和德国型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第一, 投资保护的程度上,美国式的保证协定更为要求高,表现在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上和对东道国控制外资能力的限制上。第二, 争议解决方面,美国式的要求通过仲裁解决,德国式的除仲裁方式外,还要求在ISCID进行仲裁第三, 投资保护范围上,美国式的仅限于缔约后新的投资,而德国式的还要求包括业已存在的投资。
2、 简述要约的构成条件。
第一,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第二, 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表明愿意截获搜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第四, 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3、 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含义及其分类。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技术的提供方将自己拥有的技术的使用权有偿地转让给技术接受方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国际许可合同独占性的不同,即根据被许可方享有的使用权的大小,可以分类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合同和普通许可合同;根据是否可以再次许可而分为可分许可的许可合同和不可分许可的国际许可合同。
4、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
第一, 政府作为保险人,通常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政府组建或控制的公司接受投保。
第二, 险种主要包括外汇险、征收险和战争内乱险。
第三, 发生风险后,由保险机构先行赔付,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
第四, 一般要求投资合格,即既能有利于东道国,也有利于母国。
5、 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第一, 国民待遇原则。指在工业产权保护上,各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某个成员国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的同等待遇。
第二, 优先权原则,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期内,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后来的国家应当把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看作是在后来的国家的申请日期。
第三, 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指各国依据本国的法律决定是否给予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是否给予工业产权不应当作为考虑的因素。
6、 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
第一, 对于当事人来说,就丧失了就特定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并要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第二, 对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来说可以依据仲裁协议获得管辖权。
第三, 对于法院来说,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且是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必备要素,无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