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外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诉权的完整内涵包括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则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和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的要素包括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诉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