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 串讲笔记 >

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十二章(一)

2018-12-10 10:24来源:浙江自考网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开始、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裁定与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错误时的赔偿。

行为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请、管辖、提供担保、作出裁定与执行、裁定的效力及解除、申请错误时的赔偿。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了解决某些迫切需要,先于判决之前执行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

上一篇: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十一章(二)

下一篇: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十二章(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