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措施。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适用。拘传的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