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撤诉的法律后果:
⑴ 诉讼终结;
⑵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⑶ 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
⑷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1、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
⑴解决的问题不同。裁定解决的主要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⑵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而判决通常在诉讼的最后阶段作出,是一种结案的方式;
⑶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法律;
⑷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而裁定可以是口头裁定,也可以是书面裁定;
⑸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而一审裁定允许上诉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而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
(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裁定一般只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拘束力,而判决不仅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法院和社会亦有拘束力。
12、当事人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须符合哪些情形?
⑴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⑵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⑶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⑷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⑸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理由除第一点外,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相同。)
13、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
⑴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⑵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判决书不得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⑶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⑷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
⑸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4、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⑴专门性:仅适用因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讼性。主要体现在:①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公示催告程序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查;
(3)简捷性。主要体现在:①在公示催告阶段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即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1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⑴ 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是指:
①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支票、本票除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的字样,均可背书**;
②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的被盗、遗失或灭失;
⑵ 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即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⑶ 申请人须适格;即须是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⑷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即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6、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1)程序法上的效果:
① 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者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
② 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或者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终止。
(2)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 债务人的财产除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外,不得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务。
② 债务人不得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
(3)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 组成合议庭,并将合议庭组成考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② 发出通知。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
③ 发布公告。
④ 成立企业监管组。清算组成立后,企业监管组则取消。
⑤ 催告申报债权和登记债权。
17、执行的原则:
(1)依法执行的原则:
① 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②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开始。
③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① 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
② 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限制一定的范围。
(3)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①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② 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③ 平等保护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5)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