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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复习(十七)

2018-12-12 10:19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二十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P424——446)

一、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特点表现为:1、反封建性;2、民主性;3、民族性;4、一定的反帝性

二、孙中山于1894年在檀香山组织“兴中会”是中国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团体;1905年8月,孙中山在日本东京创建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1912年4月,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不久,他改同盟会为国民党,任理会长

三、孙中山的三民主和五权宪法学说(P425)

(一)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为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

1、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首要问题,其基本任务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推翻清朝政府,光复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国家”

2、民权主义。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其中心内容是“反对帝制,建立民国”,实质是要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孙中山的旧民权主义,从思想体系的性质上来说,基本上没有超出“天赋人权”的范畴,新三民主义则对民权主义作了重大修改,赋予民权主义新内容。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主权在人民”。二是主张“直接民权”

3、民生主义。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是三民主义政纲中的社会革命纲领。孙中山把民生主义归纳为解决“土地”和“资本”两大问题

(二)“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孙中山将“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专制,一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主张。

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黑暗、酷烈。对于清朝的种种野蛮虐政,孙中山主张一律废除。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立即发布命令,废止了不合理的等级制度

2、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法治国家

3、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孙中山谴责封建司法滥施刑讯,抑止人民诉权,他明令禁止刑讯,主张建立律师制度,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

(三)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说。“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他试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主权和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产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与此相应,中央政府实行五院制:“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

三、章太炎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思想(P441):

章太炎的民权思想比一般革命者来得更激进,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下层群众权益。立法、司法上必须“抑官伸民”、“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总起来说,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

1、“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他主张以五朝法律为主干,采撷他律,制定出“抑强辅微”的良法,具体地说,是要像五朝法律那样做到“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

2、“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具体内容为:“均配土地”、“官办工厂”、限制继承权、统一货币、稳定赋税

3、“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具体包括:官民一体守法;依法任免官吏:总统与百官犯法,人人可诉于吏,由法吏惩治;学官牵制司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人民享有集会、言论、出版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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