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封建等级特权制度;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规定了对监所犯罪改用矫正感化教育的办法,等等。
但是,由于清政府统治被推翻,这一法律草案没有在清朝实施。
(三)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色彩。
(四)大清商律草案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当时负责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由于清政府被推翻,并没有得到通过,但却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五)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理院编制法》。这是清政府为配合官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2.《法院编制法》。这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结构的法律,但是该法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施。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与意义
(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上,清末修律主要特点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放弃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各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是在外来压迫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也在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