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汉朝任官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的专门法规是《三互法》。
[单选]汉朝有权纠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的监察官是司隶校尉。
[单选]汉朝官吏的退休称为致仕。
[单选]汉代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叫算赋。
[单选]汉朝借贷契约关系的担保主要采用的方式是抵押。
[多选]汉朝契约的种类较多,主要有买卖、借贷、租佃。
[多选]汉朝官吏选拔的方式主要有察举、辟举。
[多选]汉朝时国家专营的对象包括盐、铁、酒。
[名词解释]通行饮食:指为对抗朝廷充当向导、提供食物及传递情报。
[名词解释]取息过律:汉朝借贷关系非常活跃,放债往往是高利盘剥,影响社会稳定,为缓和社会矛盾,汉律曾明确限制利率,禁止“取息过律”,否则重罚。
[简答]简述矜老恤幼原则的内容。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
(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
(4)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专门的赎罪办法。
[简答]简述汉中央行政机关及其发展特点。
第一,继续沿用皇帝的称号,进一步将皇权神秘化、制度化。在“君权神授”说的支配下,宣扬皇帝是沟通天与人的中介,皇帝对臣民的统治是天意所为,而且将皇权神圣地位法律化。
第二,实行“三公九卿”。“三公”仍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辅佐天子总理国政,职权甚重;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以副相之职,掌管监察。三公之下为“九卿”,即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祭祀、宫廷禁卫、皇室服务、司法审判、财政赋税、外交等事务。
第三,尚书台的形成与发展。自汉武帝时起,为加强皇权,与国家行政机构相抗衡的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原本只在内廷掌管图书、奏章的尚书逐渐被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重任,由尚书、中书、侍中等组成的“中朝”决策国家大事。随后建立尚书台,扩充组织。东汉光武帝时,尚书台组织日益庞大,成为“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的主要行政机构,三公形同虚设。
汉朝中央机构的发展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以皇帝为最高权威,以三公为中央行政中枢,以九卿分领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结构体系基本确立,并成为后来中央集权政治的基本模式;二是皇权的强化,导致宫廷组织对中央行政机构权力的侵蚀,掌握实际的决策权,由此演变为外戚和宦官的交相专权。
[论述]试述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与意义。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kūn钳城旦舂,劓yì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chī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文帝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将原来的斩右趾上升为死刑,由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和劓刑分别改为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过多,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人已死。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菙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自是笞者得全”。
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四节汉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汉朝。
[单选]西汉时期请求复审不得超过3个月。
[单选]汉朝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的官员是廷尉。
[名词解释]读鞫:即司法官员在判决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和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其内容。
[简答]简述汉朝的司法机关。
两汉的司法机关,中央大体由皇帝、廷尉、丞相和御史大夫组成,地方上则由州、郡、县三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1)中央司法机关:
①皇帝是国家最高立法者,享有最高的司法决断权,对疑难案件作最后裁决,有时还亲自参加案件审判。
②廷尉,皇帝之下专设的审判机关,长官亦称廷尉。其主要职责有二:一是受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并审批地方的死罪案件;二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③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御史大夫协助丞相、监察百官,他们都参与司法审判。
(2)地方司法机关:汉初沿袭秦制,地方司法机关分郡、县两级。汉武帝时期,建立十三个监察区,设置十三部刺史,加强地方控制。东汉末年,改刺史为州牧,州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关,地方司法审级变为州、郡、县三级。郡守和县令兼任主要司法审判官,其下属专职司法佐吏,即郡“决曹掾yuàn史”、县“狱掾”等,负责具体的审理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