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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十二)

2018-12-17 16:26来源:浙江自考网

[名词解释]鞫谳yàn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名词解释]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名词解释]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的制度。

[简答]简述审刑院的设置及职权。

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初又设立了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审刑院又叫“宫中审刑院”,本来大理寺断案后只由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详议,实际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级复审机关,审刑院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简答]简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权收归中央的同时,也收回地方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权,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还规定了大量必须“奏裁”的案件。据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审刑院的复核断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复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应地,对地方审判机关的量刑权限也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既能彰显慎刑,又加强了皇权对审判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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