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1.这是一种官僚贵族所享有的减免刑罚的原则。根据减免的主体和减免的内容不同,中古时期的特权原则具体表现在议、请、减、赎、当等特权制度中。
(1)议。“议”即是“八议”,是指八类贵族或官吏犯罪后可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根据唐律的规定,八议者享有的特权分为两类。一类是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另一类是犯流罪以下的,则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2)请。“请”即是“上请”,是指一些显贵人物犯罪以后,可以上奏皇帝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唐律规定的“请”的内容主要是:显贵者犯有死罪的,可以上请皇帝,望其免死,一般司法官不可擅断此类案件;犯有流罪以上的,司法官可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3)减。“减”是指具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家属犯有流罪以下的罪,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特权制度。其内容主要是:他们在犯有流以下的罪是,可以依法减一等量刑,但犯有死罪得则不享有这一特权。
(4)赎。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来赎罪的一种特权制度。但是,如果犯的是“五流”等罪的,则不可赎。
(5)当。当即是“官当”,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得一种特权制度。
2.所谓刑法原则,即是贯穿于刑事法律始终,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起全局性、根本性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又体现着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近现代西方刑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有罪行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原则。《大清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现代意义的刑法典将这三大原则全部加以引进。
(1)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中国传统法律允许类推,《大清刑律》中则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同时明文规定“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废除了类推的存在。
(2)罪刑相适应原则。《大清刑律》废除了因民族、良贱、官秩、服秩等差异而形成的八议、官当、良贱、五服治罪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同罪异罚的现象。尽管由于争论的激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清末的刑事法律变革中还未完全实行,但毕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清末刑法变革中,立法者以西方的人道主义和中国传统的儒家仁政理论为出发点,放弃了封建法律的重刑主义原则,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各种酷刑,减轻处罚程度,并以西方近现代刑罚为参照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在立法上体现另外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除此三大原则之外,《大清刑律》还参照西方近现代刑法对诸如刑事责任年龄、共犯、累犯、数罪俱罚、未遂犯等定罪量刑一般规则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