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自考《国际私法》重点复习(十八) , 由浙江自考网整理,供2019年4月浙江自考本科法律专业考生学习,更多自考复习关注浙江自考网。
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
有效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个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主张:
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人立嘱时的属人法解决。
(1)主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日本、韩国、奥地利、捷克、埃及、土耳其等。
(2)主张适用当事人习惯居所地或住所地法:俄罗斯、阿根廷等。
2.适用多种连接点。瑞士:只要立遗嘱人住所地法律、惯常居所地法律或其本国法律确定立遗嘱人有立嘱能力,立嘱人即具有立嘱能力。
3.关于不动产的立嘱能力常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关于遗嘱的准据法,应注意以下两点:
1.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当受“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支配,其方式也要遵守立遗嘱行为地法。
2.一般而言,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同撤销遗嘱的方式的准据法,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通的。
中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对遗嘱方式达成的共识: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选择适用法律,不动产遗嘱一般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
1.适用立遗嘱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2.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3.适用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
1.遗嘱撤销的情形:
(1)因后一遗嘱而撤销
(2)因焚毁或撕毁而撤销
(3)还可因事后发生的事件(如结婚、离婚或子女的出生)而被撤销。
2.遗嘱撤销的准据法
(1)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依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泰国国际私法》42条第1款)
(2)撤销遗嘱应依撤销遗嘱时遗嘱人本国法。(日本、韩国)
(3)遗嘱的撤销应适用立遗嘱时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法律是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德国)
五、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
1.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支配。它是由古代罗马法的“普遍继承”制度(universalsuccession)发展而来的。
(1)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阿根廷、巴西、瑞士。
(2)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意、荷、波、埃及、德、奥地利、韩国、日本、希腊等。
2.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最早由14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的巴特尔(Bardus,1327—1400)提出
2019年4月浙江自考法律(本科)专业含有《国际私法》考试课程,代码为00249 ,考试时间为2019-04-13日,上午9:00—11:30。请考生做好有关自考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