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本节所讲的分类并非根据法律条文进行的分类,而是根据证据的功能而进行的学理上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为本证;不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为了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为反证。本证与反证必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相结合。
证明责任一个法官面对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有三种心理状态。
比如说原告说被告借了钱,被告有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法官的心理状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不信;第二个层次法官相信;中间的层次是半信半疑。如果法官不相信被告向原告借钱,就宣告原告败诉,
如果法官对于原告与被告有无债务关系,处于半信半疑状态,就会规定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一种风险,强调法官的心理状态处于一种半信半疑的状态时,由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例如说本案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来承担,就是法官的心理状态处于半信半疑状态时,本案的不利后果就由原告来承担,就认为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
如果这个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来承担,当法官不知道被告有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时,就认定被告向原告借过钱。判决被告败诉。结合证明责任的原理及本证和反证的概念,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所承担的一种证明活动。而反证是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反驳对方的一种证明活动。
假设本案的证明责任是由原告来承担的。原告的证明活动达到使法官相信地步。不负有证明责任被告,他反驳原告所说的话,所使用的证据只要使法官处于半信半疑的状态。被告就可以胜诉。
区别本证与反证的作用在于强调本证的效果与反证的效果是不同的,本证需要是法官建立心证,即让法官“相信”,反证不需要让法官“不相信”,只需要让法官半信半疑就可以了。故此,本证的负担要高于反证。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为原始证据;在经过一定环节后,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为传来证据。
例如一份合同的原件就是原始证据,而这个合同经过复印之后复印件就是传来证据;又比如说用录像机拍下来的现场的母带,经过复录后产生了复制的带子,复录的带子就是传来证据。区分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意义所在两种证据的证明力是不一样的。
证明力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度。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区别两种证据的意义在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当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内容相矛盾时,法院将采信原始证据。因为伪造传来证据比领先原始证据要容易。
比如说有一份合同原件。标的金额为一万元,如果当事人想把一万元改成一千元,就必须去掉一个零,必须寻找一些特殊的药水涂改它,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要伪造复印件,就可以用一小张白纸把零盖住,再用复印机复印。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单独凭借某一证据就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该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如单凭借款合同或者借据就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的存在。
单独凭借某一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但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之后,亦能证明案件的事实,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例如一份合同原件,上面写着李四向张三借一万元,并承诺于2005年1月1日将钱还清,这份借款合同是一份直接证据。孤证也是可以定案的。
但是如果张三借李四钱后没有打欠条,张三为要回钱就提供以下证据:张三某段时间手头拮据、王五目睹张三曾在某天晚上到李四家中、吴七目睹张三从李四家中出来时手持一厚厚的信封,并且逢人便夸李四心肠好、刘八亲眼目睹张三从一个信封中取出1万元还给了债主。上述证据单独均不能证明张三曾向李四借款1万元,但在相互印证之后却能够证明该事实。因此为间接证据。区分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意义在于:如果在法庭上只看见一份证据,如果这份证据是直接证据就可以定案;如果是间接证据,就要提醒法官间接证据孤证不可定案。即使有若干个间接证据在一起,必须考察这些证据在一起是否相互矛盾,是否能组成一个不会攻破的证据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