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在讲完全了证据法制度之后,我们从证据法到具体的审判庭审程序之前,有几个比较小的制度,在一起学习一下,在学习过程当中并不需要把课本当中的所有问题都掌握,我们只是选择当中一些重点的问题掌握就可以了。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所谓期间是指一个时间段,在民事诉讼期间指的是一个当事人从事活动的一个时间段,更确切的说它是一个时限。也就说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从事某项诉讼活动,所具有的时间范围。如果法定一个期间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期间之后当事人如果超过期间会受到是失权后果,所以遵守期间的当事人才能获得有利的法律效果,因此遵守期间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问题。
(一)关于期间的种类
在我们国家的民诉讼法中期间可以有两种分类方法。第一种分类方法根据期间的确定形式可以把期间分成两类:
(1)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期间的长短。比如说,当事人从事某项法律活动,它的期限长短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比如说,我们这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期为期收到判决之日起的15天,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上诉期间它是一个法定的期间。
(2)所谓的指定的期间是说有一些时限法律是不宜明文规定的。有一些情况是由诉讼当中的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来指定的这些由法官来指定的叫指定期间。
根据期间确定之后能不能够变化可以分为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不可变期间主要是指上诉期,比如说,对判决的上诉期是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对于裁定的上诉期是指当事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天内。有的期间则是原则上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期间又可以发生延长,比如说,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有一个审限,是指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把这个案件审结。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经过6个月之后,仍然无法审结此案,经过本院院长同意,还可以在延长6个月。所以把能够发生变化的期间称为可变的期间。无论是可变期间还是不可变期间都是针对法定期间来作出一个分别。
二、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期间是有一个单位,包括秒、分、小时、日、月、年还有世纪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的单位的四种包括是小时、日、月、年。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限开始日,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到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当事人于2005年1月5日,下午3:10分向法院提起了诉前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以小时为单位的,起算点是在这个小时的下一个小时,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要计算48小时,就应该在3点10分的下一个小时,也就是2005年1月5日的下午4:00开始计算,4:00在往后数48小时到此,2005年1月7日下午的3:00,比如说在3:00这一个小时里比如说从3:01分开始一直到3:59分,只要没有超过4:00都视为是人民法院遵守的法定期间。
具体计算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的:
(1)期间如果是以时或者日为计算单位,开始的小时和开始的一天是不计算在期间之内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判决的上述期间是15天。举例:某位当事人是在2005年的1月5日收到判决书,收到的那一天是起算点,起算点应该是2005年1月6日,因为收到起诉书的当天是不计算在期间内,从2005年1月6日开始在计算15天,计算方法是6+15-1其结果就是2005年1月20日是到期日。如果是以小时或者日来作为一个计算单位则开始的一天以及开始的小时是不计算期间内,是从下一个小时下一天或者计算,如果是N天到期日应该是开始的一天,所以把开始的一天叫A日。那么,A+N-1这就是到期日的一个日历。
(2)强调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到期时间。五一节一般放假是从5月1日到5月7日,假设某一个期间它的正常计算时间应该是在5月2日到期,由于5月1日、5月2日放假不能办公,所以本来是在5月2日到期的,现在顺延到了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主要是针对邮寄的方法来产生的问题,比如说法院明确规定一审判决的上述期,应该是当事人再收到起诉状判决书之日起的15天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订交上述状。比如说某个当事人在2005年1月18日应该到期,从05年的18日通过邮递的方式把上述状寄到法院。以当事人向邮局提交了上诉状这一天,就算上诉状已经送给了法院,比如说上诉状从邮局到法院在一个在途时间是不计算在期间之内的这种方法叫投邮主义。比如说只要当事人把有关的法律文书交给了邮局就是为文书交纳法律人手中。因为有关的法律文书在途的邮递时间是不计算在期间之内,以法院的收到法律文书的邮戳为准。
三、关于期间的耽误和延长
期间的耽误,原则上期间如果耽误了,其结果是非常严重的,其结果会使当事人丧失某种权利。只有当事人在遇到不可抗拒的事由时,才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间,因此申请延长期间的法定是由不可抗拒的事由。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不可抗力之外,还有一些意外的事件也属于不可抗拒事由。但最终有关情况出现究竟属不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最终是由人民法院来依照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法律对此是没有一定规定的。比如说交通事故、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这两类事情的发生肯定会认定是一种不可抗拒的事由。
延长期间的程序应当如何来申请?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间。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间的,应当在出现妨碍诉讼行为的人关障碍消除后的10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延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产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