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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一章 要点复习(二)

2018-12-25 09:44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四节 当事人和解

一、当事人和解的概念

所谓当事人和解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他们通过自行的协商自愿的达成一种和解的方案,从而结束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在我国目前民诉法当中并没有提到和解这个词,比如说,和解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一个正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原被告双方在诉讼法中达成一个和解协议有两个选择:第一,可以把和解协议作为一个调解协议报送给法院,经过法院的审之后,法院就会把和解协议上升为一个调解书,从而使他们的和解协议成为一种调解;第二,原被告双方会在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由原告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通过撤回起诉的方法来解决诉讼。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因为和解协议只是私法上的协议,没有公法上的效力,如果原告撤诉了,在撤诉之后被告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债务,原告是不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告如果要迫使被告履行债务,只能够根据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这样对原告一方就非常的不利了。

比如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块钱以及利息3万块钱,比如说原告对被告在起诉时诉讼请求是13万,经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当中的一个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原告只向被告在10万人民币,被告应当在和解协议签署后10天之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块钱,也就说原告作了三万块钱让步,在和解协议达成之后,原告向法院撤诉,在撤诉之后被告并没的把10万块钱交给原告,这时一方面原告要想拿回这10万块钱,只能够重新向法院起诉一次,重新起诉前面的案子的受理费只能够多交了一次受理费,另外一方面,是起诉,由于原告已经跟被告达成了新的协议原来的债务是13万,但新的协议是10万块钱,这时在第二次起诉原告就只能够将被告组装10万块钱的债权,比如说,白白丢了3万块钱,本来都是打官司,现在打了两次官司而且还丢掉了3万块债权,就明显的吃了大亏。

和解的最终结果有两种:一种是把和解协议上升为调解书以调解的方式来结案,另外一种方法是达成和解协议时候由原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从而撤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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