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念
一、概念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二、性质
为了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手段。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此处应当作为论述题来准备)
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适用。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也可以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适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排除性措施,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适用须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毁灭罪证、自杀或继续犯罪,其适用不以前述行为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
第四,适用的阶段不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适用于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
第五,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不论何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和判决结果不发生任何关系,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曾受到强制措施为由,要求抵消或减轻判决中确定由其负担的实体义务;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时可依法抵折刑期。
第六,种类不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构成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2.必须在诉讼期间内实施。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
二、种类
1.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
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6)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这里主要指银行。
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拘传
拘传适用于的必须到庭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必须先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要件:被拘传的对象是被告、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没有正当理由、经过两次合法传票。拘传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故此必须由院长批准。传唤调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训诫
训诫适用于妨害法庭秩序者,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口头执行,需记录在案。
三、罚款
罚款由院长决定。
自然人罚款为1000元以下;单位罚款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四、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适用于妨害法庭秩序者,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适用。
五、拘留
(1)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且制作拘留决定书。
(2)拘留期限为15天,由公安机关看管(看守所)。
(3)被拘留者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4)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如果承认或者改正错误的,可以提前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