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的审理地点
为了贯彻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既可在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
四、审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一律审限为三个月,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三审法院就应该把案件给审结,同时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在三个月内确实无法审结案件的,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审限。
五、宣判地点
既可以由在二审法院本院直接宣判;也可以由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向当事人代为宣判。
第四节 二审案件的裁判类型以及调解的特殊规定
一、二审案件的裁判类型
判决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也就是一审的判决没有瑕疵的,
二审法院就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对案件经过审查之后,如果有条件直接来改判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把一审判决进行修改形成新的判决。
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对事实问题查清的。
三、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
1.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公正性;
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的次数要受到限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经发回重审后裁判仍有问题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不再发回重审。
四、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这种裁判方法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二审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发现法院对于本案是没有主管权的。这种情况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五、二审的调解
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过程的始终的,一审、二审中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全案的内容进行全面调解。
1.如果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漏审一个或者若干个,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法院漏审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一审漏列当事人的,二审可以请漏列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一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一、二审法院就只能够把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3.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离婚,可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