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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四章 要点复习(一)

2018-12-26 08:56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二十四章 执行程序概述

第一节 执行和执行程序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以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活动。

2.特征

(1)

执行机构的特定性;

执行并不是说什么机构都可以去进行,只有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才进行民事执行活动。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一般说是执行局或者是执行厅。

(2)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执行根据就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据以进行执行活动的一个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个法律文书必须是具有效力的。比如:一审当中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这时,如果上诉期还没有过,一审的法律文书是没有生效的。只有一审上诉期已经过了,没有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时候,一审判决书才能够生效,这时如果一个当事人,拿着一份一审的判决书去要求人民法院帮他执行,这时执行机构在受理了执行申请的时候,还要求当事人拿着一审判决书到原来的审判庭,盖一个章,上面写着“本判决已经生效”因为作为执行机构,搞不清楚一审判决书是否生效了,因为一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强调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有效的。

(3)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执行主要是解决那些执行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由于他不自觉履行债务,法院只能够采取强制手段。

(4)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执行既要坚固执行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坚固执行债务人的利益。同时执行也要维护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稳定,所以我们强调执行的过程要文明,而执行的过程要想文明时,只能依靠一些法定的程序来保证它。

二、执行程序的启动条件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法律文书中必须明确载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产或者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行为,这们的法律文书才是叫做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比如:判决书当中,简单的判决原被告双方要离婚,但是原被告双方既没有子女又没有财产要分割,这样一来这个判决书就不具有给付内容。只有判决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比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元,判决被告应该把他的子女交给原告来抚养,只有这样的法律文书才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才具有执行的必在性。因此,凡是具有给付、凡是需要强制执行的诉,它肯定是有包含了给付的内容。

3.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

强制执行是要运用国家的资源的,如果这个债务人自动自觉的把钱交给了原告,法院就没有必要强制执行了。强制执行有一个前提条件:债务人不自觉的履行债务。

三、执行的立法例

各国做法不一,我国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当中,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现今正谈论单独制定执行法典。

第二节 执行的原则

一、依法执行原则

1. 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2. 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方式开始;

根据我国的民诉法的规定,执行的开始有两种法定方式。第一种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第二种由法院依照职权决定主动的把案件移交给执行机构来进行执行。两种情况一个是原则,一个是例外。原则上,必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才能够执行。而例外的情况,当事人不申请的话,法院也可以把案件移交执行厅来执行。这两种方法构成了我国法定执行的启动方式。

3.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比如:法院到被执行人家中,去执行财产的时候应当首先向被执行人宣读执行裁定书。然后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如果他还是不听,才能够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当中应该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登记,然后要有有关的当事人签名。而财产被登记之后拿回法院之后还要进行法定的评估和拍卖。用拍卖所得的价款来偿还债务。每个环节和每个步骤必须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否则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1. 人身不能成为执行的标的,执行标的仅陷于行为和财产

比如,通过白毛女的故事,我们可以知道要用喜儿的人身来偿还债务。在社会主义是不能用人身成为执行的标的的。在当代的外国存在一种制度叫做钱债狱。

所谓钱债狱是指,如果一个人欠钱的话,而又还不起,欠钱可以转化成坐牢,也就是说用坐牢的方式来还钱。在钱债狱当中,欠钱对于金钱的执行会转化成对于人身自由的执行。也就是说坐完牢之后,钱就不用还了。但是我们刚才所学习的那种用拘留的方式的来对付那种拒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当事人。拘留完之后,金钱债务的数额并不会发生任何的变化。也就是说拘留是不能够抵债的。这就表明我国的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钱债狱,而只是民事诉讼当中对那些防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不能抵债的。

2. 对财产的执行必须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须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并且被执行人目前正住在这个房屋里面。这个房屋是不能够被执行的。如果房屋执行掉的话,这个被执行人就会无家可归了。

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除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外,我们还应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之前应该对被执行人员进行一个充分的说服教育,只有在说服教育没有效果的情况下面,法院才能够对这个被执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五、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协助执行是指一些社会上的单位,如果法院要他们配合执行时,他们应该主动的依法配合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比如:银行,如果法院到银行要查封、冻结财产时,银行应该主动的配合法院来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账户或者直接的划拨存款。如果银行违背了这项协助执行义务的话,银行的行为就会被视为一种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行为,是会受到法院的制裁的。(罚款以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拘留)

重点掌握第二项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应该把这五项原则作为简答题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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