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瑕疵热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有关机构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的制度。
1.我国目前唯一存在的执行救济制度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概念: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称为执行异议。所谓案外人,是指本案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即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人。这个执行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
例: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人民法院判定乙应向甲偿还人民币2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乙就不执行偿还义务,于是甲就向法院申请对乙强制执行。后来人民法院到乙的家中搜查发现乙的家中有一台21英寸的电视机,经过评估后刚好价值2000元,于是人民法院就把这台电视执行走了,搬走了。
希望通过变卖、拍卖得出的钱来偿还甲的债权,这时候电视机被搬走后,出现一个丙(第三人)向法院提出一个异议:说明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乙,而是属于丙自己的,这台电视机是借给乙看的不是送给乙的。
这时候丙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如果这个异议成立,人民法院需要将这台电视机还给丙。
这么一个过程就叫所谓的执行异议制度。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执行过程当中因为法院的不当的执行行为,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异议的法定要件:
(1)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只能是案外人;
(2)提起执行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结束前提出;
(4)书面方式提出。
执行异议的不同处理也不同:
假设:有两份判决书,第一份是:甲向乙支付2000元,;第二份是:甲向乙返还某某牌的21英寸的电视机一台。在这两份判决生效后,乙都申请了人民法院向甲执行,法院在这两份判决书中执行的方式是一样的直接到甲的家中把一台21英寸的电视机搬走了,针对人民法院的这种行为,案外人丙就提出了执行异议,理由为电视机不是甲的,而是丙所有的,对于同一个执行异议,同一个执行行为,由于判决书的内容不同,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
两份判决书并不矛盾,所以这时候如果丙提出的异议,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丙手中确实有电视机的发票,人民法院直接把电视机还给丙就可以。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如果对于判决二来讲丙提出的异议处理就麻烦。
其实这一个判决暗含了这一样一个前提:法院已经认定了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属于乙所有的,但现在丙得出的异议电视机是归丙所以的,这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如果丙的执行异议是正确的,判决书就是错的,而如果判决书是对的,丙的执行异议就是错的。
要把这台电视机还给丙,就意味着这个执行机构把这个判决书改掉,因为这个判决书当中电视机是乙所有。
因此,如果丙的执行异议存在问题,那么意味着执行庭发现本判决是存在暇疵的,只能把这个判决移送了审判监督庭让它发动一个再审程序。经过再审之后如果仍然难持原判。
经过再审之后,仍然维持电视机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丙的执行异议就不成立,相反,电视机应该归丙所有。这时审查监督程序会把原来的判决二撤销。
执行一个新的判决。换言之,在判决一当中如果丙的执行异议成立,把电视机还给丙就可以。
在判决二中,如果丙的实行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只能撤销原判决把电视机还给乙。
这个就是由人民法院提出的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六节 执行和解与执行回转
一、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经人民法院批准,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1.效力: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程序,但执行根据并未撤销。
例:判决书写判决甲向乙支付本金10万,利息1万;和解协议:本金10万,利息1万。
这样在甲和乙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根据:第一份的债权债务根据是判决书,第二份是合解协议。合解协议的存在是不能够撤销判决的。
如果合解协议在达成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合解协议,作为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由于私债权不能撤销公债权,因此合解协议的成立不能否定判决的存在,不能够撤销判决。如果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合解协议,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恢复对合解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是不会执行合解协议的,只会执行判决内容。判决是一个公债权是具有公权力的保障。而合解协议只是一个私债权,人民法院是不会对它进行一个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合解协议不能成为执行根据,只有判决本身才能成为执行根据。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解协议,那么债权人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合解协议,而只能要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来判决的执行。
2.翻悔的处理:
把翻悔的时间分为两阶段:
(1)履行完毕的不能翻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合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翻悔。
(2)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执行根据的执行,申请期限自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的次日起顺延计算。如果是债权人翻悔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就可以。如果是债务人翻悔的,债权人就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就可以。(恢复执行原判决中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债务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
例:判决:甲应该向乙支付人民币10万元,并且根据这么一判决,人民法院就从甲的手中执行了10万元给乙。
这时候已经执行完毕,后来甲申请了再审,并且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进行了再审。
再审结果为其实甲并没有欠乙的钱,甲不应该向乙支付10万钱,于是撤销原判决。把10万元还给甲,执行的目的是要把乙所获得的10万元重新还给甲,这种行为称为执行回转。
导致执行回转的具体情况,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2.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等,依法已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