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一节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所谓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就是指一个涉外案件由于涉及到了各方的各个国家的因素,比如主体方面有涉外因素,客体方面有涉外因素,内容方面有涉外因素,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院究竟有没有权利来审理这个案件。
譬如说一个美国人跟一个法国人打官司,合同诉讼的争议点在于合同是否有效,这个合同是在英国签订的,是在美国履行的,同时合同标的物是在加拿大,也就是说这个合同当中所有因素都有涉外因素,但是没有一个因素是与中国有关系的,那么此时中国的法院能不能够审理此案件呢?这个问题就是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所以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所解决的就是中国的法院有权审理什么样的案件,而什么样的案件中国的法院是无权审理的。
一、属地管辖权原则
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则。换言之,只要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在法院所在国,或者说这个案件的标的物在法院所在国,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这个国家的法院就对这个案件取得了管辖权。
二、属人管辖权原则
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换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国的国籍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有权管辖这个案件。比如说一个中国的公民在美国跟一个美国的公民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美国,合同履行地也是在美国,同时合同的纠纷也发生在美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由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所以中国法院也能够管辖这个案件。我国目前并没有采用属人管辖权原则,而是采用属地管辖权原则。
三、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一般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意思是说法院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就看它能否对被告或者财产实行直接的控制,能否做出有效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