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竞合及其管辖
一、诉讼竞合的概念
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
假设由甲乙两方当事人,其中甲是中国人,乙是美国人。甲乙之间因某一问题发生了争议于是就打起了官司,那么此时就会出现两种比较矛盾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假设中国人甲在中国的法院起诉乙,后来又到美国的法院起诉乙,这就产生同一个原告同一个被告在两个国家分别进行了重复起诉,就把这种现象叫做重复起诉;
第二种情况,甲在中国法院起诉了乙,同时乙在美国起诉了甲,但是两个人的案件事实是一样的,诉讼的目的也是一样的,那么这个案件就分别为两个国家所审理了,这种现象就叫做对抗诉讼。
不管是重复起诉还是对抗诉讼,都会产生一个结果,就是同一个案件分别由两个国家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竞合的管辖
各国解决诉讼竞合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
其意思是说,如果一个国家在受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已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别的国家也正在进行审理,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再审理这个案件,而是让别的国家进行审理,这种现象就叫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这种情况可以分成三种不同的情形:
(1)一个国家会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
(2)因承认首先诉讼国家法院的管辖权而中止本国诉讼的进行,从而使案件由首先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审理;
(3)以外国法院所作的判决将为内国法院承认为前提,中止在本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2.禁止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
如果一个当事人已经在本国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本国法院会禁止该当事人又跑到外国的法院去进行诉讼,如果本国法院发现这个当事人已经在本国起诉之后,又跑到外国的法院去起诉的话,那么本国法院会追究该原告一个罪名,就是叫做藐视法庭罪。
3.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审判法院
当出现了重复诉讼的时候,两个法院就会互相联系,让当事人作出一个最后的选择后,没有被选上的法院就不行使管辖权。
我国的民诉法规定,只要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我国法院就可以管辖,而不管案件是否已经为外国法院管辖。所以我国现行法是不能解决诉讼竞合的问题的。
第四节 涉及国外华侨案件的管辖和涉及港、澳、台同胞案件的管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