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四),由浙江自考网整理,以方便考生自考学习重点,以及在自学考试中顺利通过考试。
91、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
92、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等。
93、公诉案件:
94、法庭审判:
95、法庭调查:是指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活动。
96、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当庭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
97、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98、评议: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讨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等实体问题,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99、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也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
100、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解决诉讼程序和部分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101、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02、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103、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04、上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5、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6、书面审理:是指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第一审法院上报的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便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定的审理方式。
107、调查讯问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提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武汉自考)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对,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后,经合议庭评议,进行裁决,不再开庭审判的一种审理方式。
108、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109、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10、提审: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适宜,依法提归自己审判。
111、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112、监外执行:是指对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内执行的罪犯,由于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
11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
以上内容为 2019年浙江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三),更多自考复习串讲笔记可查看浙江自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