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宪法学》 复习内容 绪论(二),由浙江自考网整理,供考生参考练习。
第二节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
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是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学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是部门法。关于这一点,宪法学界同仁均予以认可。但宪法学到底是法学的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学界尚存有一些争论。
(一)宪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法学的分类中,无论把法学分成多少部门,宪法学都是一个特别重要分支。宪法学的历史虽然没有其他法学那样长久,但它在整个法学中特别是在部门法学中却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由宪法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决定的,是由宪法现象同一般法律现象的不同决定的。宪法现象是法律现象,但不是一般的法律现象,是法律现象中的特殊现象。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宪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全面的关系,包括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而其他法律只是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生活中一般的,某一方面的关系。
(二)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
1、宪法是理论法学
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第一,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众所周知,法学体系是由诸多不同法学学科构筑起来的有机整体。除了以部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还有法理学、宪法学等学科。法理学作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是对所有法律规范、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因此自然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尽管宪法学也主要以具体的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有学者因而也将其称为部门法学,但我们认为,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理应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第二,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来看,任何一部宪法无非主要由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组成。归根结底来说,就是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因而人们大多习惯性地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正因如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宪法学称之为治国安邦之誉。而且有学者从宪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宪法学概之为国家政权之学。尽管概括的角度不径相同,但从学者们的认识,特别是从宪法和宪法学的基本内容,我们都可得出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的结论。第三,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决定了它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必须有更加严格的程序。既然如此,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第四,宪法学的涉及面广。宪法规范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无不相关。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和研究宪法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宪法学的这些特点不仅充分表明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和区别,而且充分表明宪法学是对于整个法学学科发展,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
2、宪法是应用法学
宪法学在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被视为所谓的“理论法学”,而且受到特别的“重视”。把宪法学视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宪法是空的,没有实际内容,而形成这种印象的原因又是因为宪法在我国不能进入诉讼。宪法在我国到底有用没用,是“理论型”或者“应用型”的?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应该说,宪法和宪法是有用,我们要把宪法当成“法”来看待,在法律家族中给予同等的“国民待遇”,我们就不奢想“最高法”,“根本法”待遇了。总之希望我们的宪法能够真正被用起来,“有用”了,才会转变它给人留的印象,才不会被当成“理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