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宪法学》 复习内容 绪论(五)
2019年自考《宪法学》 复习内容 绪论(五),供考生参考。
在20世纪,尽管有些国家宪法学理论尚未全面展开,但就世界范围而言,宪法学毫无疑问处于繁荣和发展时期,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出现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新型宪法学,以及随着世界范围内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逢勃兴起,一大批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形成,又出现了虽然在本质上属于资本主义宪法学范畴,但在内容上又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些国家要求民族独立,国家全权和领土完整等愿望的宪法学;从而使宪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而丰富的特点。这一时期在德国,宪法学的发展是突出地表现在涌现出了许多不同的学派,围绕宪法本质问题出现了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和以鲁道夫·斯蒙特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学派,在宪法学基本理论方面出现了规范主义宪法观、决断主义宪法观和综合过程论的宪法观三大派别。在法国,狄骥和马尔佩是20世纪前期最为著名的宪法学家,狄骥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学方法引入宪法学领域,创立了法国社会连带主义宪法学理论。马尔佩受欧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了法的一般理论必须在分析法之后得出的观点,从而变革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随着第五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法国宪法学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其主要特点仍然是宪法学与政治学合为一体,许多宪法学原理溶于政治学理论之中。在英国, 20世纪以后宪法学获得了发展,这种发展主要围绕坚持、补充、批判戴雪的宪法学理论而展开,其代表人物是詹宁斯。除围绕对戴雪学说的评价之外,现代英国宪法学还涉及一些其他重要课题,主要包括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英国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概念、范围和性质、国王、内阁、议会、法院及相互关系,地方政府、政党、文官制度,法的统治,英联邦组织,英国与欧共体、公民身份、移民和引渡,各种自由与权利的保障等等。在美国,20世纪以后宪法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20世纪初,学者们日益强调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二战后,以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宪法学重点研究司法行为和最高法院判决的决定过程。70年代以后,围绕宪法解释的基础问题,学术界形成了解释派和非解释。此后,批判学研究也推进了美国宪法学的发展。现代美国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包括美国宪法制度(体系),联邦法院和法,最高法院的法官,违宪审查权,联邦制,战争权,对外事务和总统,各项政治、民事权利的保障,自由的宪法基础,联邦权和州权,国会、政府和宪法,宪法与经济制度,对国民的司法程序保护等。日本在1910年前后,宪法学进入了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特点是以美浓布达吉等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宪法学初形成,以及与此唱反调的以穗积八束为代表的保守宪法学理论的登台。二战后的宪法学既继承了战前宪法学的合理因素,又根据宪法的价值发展了宪法学理论,最突出的表现在: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强调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重视宪法解释学的实践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