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 法 概 述
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宪”、“宪法”、“宪章”词义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法、宪令、宪章等词很早出现了。虽然在运用过程中,它们之间的涵义也存在差别,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词》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即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宪,刑禁’,汉郑注曰:‘宪表也,谓悬之也’。《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等。然而,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
还有学者通过对“宪法”词义的稽考,认为:“我国古人典籍中的‘宪’字的含义可归纳为7个方面:第一,最基本的意义是指法;第二,指一般的法律、法令;第三,指法律或法令的公布;第四,指效法,遵循;第五,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第六,指御史的监管机关;第七,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
(二)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
在西方,宪法在英文中为Constitution,是由拉丁语Constitutio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见。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层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由此可见,古代西方“宪法”词义与近现西方“宪法”含义完全不同。
二、宪法的含义
宪法学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宪法。然而,在中外宪法学界、学者们对宪法定义的具体表述却各不相同,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这一方面反映了宪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同文化背景,也反映出在宪法意识形态方面不同的理念。因此,在确定宪法定义时不必追求统一的模式和标准,而应允许不同宪法认识的存在。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宪法定义只是表明考察宪法现象的不同角度和认识水平。”概括起来,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定义分为四大类:
(一) 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
1、从社会学角度和宪法理论的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对其政治权力的划分。
2、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
3、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4、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
5、实质意义的宪法,含有关于国家的组织及作用的基础法之意味。详言之,,凡关于国家领土的范围、国民资格的要件、国家统治组织的大纲,尤其是处于国家最高地位的机关如何构成、享有什么权利、怎样行使他的职能、各种机关彼此间有如何的关系等的法则,以及关于国家与国民关系的基础法则。
6、宪法是规定国家统治机构的组织规范。特别是近代宪法规定了以权力的分立为中心的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及其运行的办法,并以确定国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目的。
7、《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宪法定义(Constitution)为:“一国的组织或基本法,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其制定者在规定政府的特征和组成,提出国家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调整、分配和限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以及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①
8、美国学者安德逊和温德认为:“从这个词的最广义和最正确的意义上说,宪法是全部有关政权的规则的总汇,这些规则规定着国家机关活动的程序、规定着这些机关的职权、规定着个人对于国家机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