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志调和论
宪法意志调和论,顾名思义,是说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
法的意志调和论被引入宪法领域,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论不仅体现了宪法的全民意志论,也同样体现了宪法的意志调和论。当时的社会契约论者对人们签订契约、成立国家的解释是不同的。如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自身和财产自由相互之间签订的,不是人们同统治者签订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只是把管理公务的权力委托给政府。托马斯·霍布斯则不同,他认为,契约虽然也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共同签订的,但是共同约定的内容是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使这些人成为大家的共同人格,成为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其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显然,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是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签订的契约,是典型的意志调和论。
宪法的意志调和论至今还在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流行。如史特朗说:“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武断的权力,换言之,宪法是用来保障被统治者的各种权利。总之,宪法是欲确定主权的确实地位。”《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在宪法正文中具体论述的、在宪法颁布前后都受到大力宣传的一个庄严的目标是:各种团体和个人社会化为一个区域性的政治体,不是用恐吓,而是靠‘协调一致的人民的活动、期望和习惯来保持事业的发展。’宪法的起草者们希望国家宪法的存在及其表述可以为这种协调一致作出贡献。”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认为:“唯有法律条文中,主要通过三权分立的原则来保证被统治者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才算有了宪法。”宪法的意志调和论与全民意志论一样,也充分体现在资产阶级宪法中。按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是统治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的理论,宪法意志凋和论是不存在的,宪法是统治阶级判定,是为其根本利益服务的。尽管统治阶级由于阶级斗争的形势,不得不在宪法和法律的一些规定中作出一些妥协,反映其他阶级、阶层利益,但从根本上说,宪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为统治阶级规定这些都是从有利于它的整个统治出发的,是从维护它的根本利益出发的。
四、阶级意志论
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提示了宪法和宪法学的阶级属性。阶级意志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中得到充分体现。苏联学者库德里亚夫主编的《苏联法律辞典》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原则、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苏联大百科全书》认为:“宪法反映制定时的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政体和国家体制的形式;巩固中央和地方的政权与管理机关的组织制度及其权限;以及巩固个人的法律地位、司法组织、审判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
中国不少学者赞同阶级意志论,认为:“宪法反映阶级力量的实际比较,既表现在任何一种类型的宪法都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也表现在每个国家的宪法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更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权为神圣职
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这些学者往往从阶级意志论来界定宪法概念,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统治阶级需要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章程,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