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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宪法学发展的过程中,学者们按照自己的观点和标准,对宪法作了各种各样的分类。这些分类的提出,不但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分类的研究的深入,丰富了宪法基础理论、内容,而且对我们认识,了解各种不同的宪法,掌握发展的规律以及进行宪政建设,
也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根据笔者的统计,学者们对宪法分类已近五十余种。现择其中较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分类进行阐述: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的,这是对宪法的最早分类。这种分类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
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及其定义,中国学者论述基本相同,仅是语言表达不同。他们大致认为:以有无明文规定的法典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一般由单一法律文书所构成,但也有是由数种法律文书所构成。反之,宪法不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书,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或惯例之中的,称为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严格说来,成文与不成文也是相对的。一部成文宪法经过数千年之后,也常附以各种惯例,实际上对宪法内容作了修正为补充。
关于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优缺点,学者们也有相关论述,认为“成文宪法的优点有:第一,成文宪法的结构和条文都经过精设计、反复推敲审查,它规定明确,系统全面,易为全国上下掌握和遵守,且修改较难,所以比较稳定。第二,成文宪法明确规定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便于它们进行活动,便于公民监督,有利于防止它们之间不必要的争议或国家机关因一时需要而曲解。第三,成文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便于公民行使与履行,有利于防止各方面的侵犯。成文宪法的缺点是:由于它的制定和修改较难,所以适应性比较差。特别是不易适应变化莫测的政治形势和紧急情况,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往往碍于一定繁琐的程序和种种要求,也不能马上得到补救,待得到补救,也因长期争议未决,已经耗费了相当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不成文宪法的优点有:第一,就不成文宪法中的习惯部分说,由于它们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所以容易被人们接受。第二,就不成文宪法的其他部分说,由于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所以富有弹性和适应性,可以比较灵活和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应付紧急的事变,随时补救其缺陷。不成文宪法的缺点是:由于内容零乱分散,缺乏系统,不易为人们所掌握,极易引起运用者随心所欲,各取所需,弄权玩法,窃国乱政。人民的权利难得确实保障。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书面文件,也不在于有没有宪法习惯与判例,而在于宪法的构成是否集中表现在一个或几个书面文件中,在于是以集中的宪法典为主,即以成文的为主,还是以习惯和判例为主,即以不成文的为主。英国宪法的构成,从数量上讲,成文的部分少,不成文的部分多,而且也没有汇编成一部完整的法典,所以说,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宪法的成文与不成文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转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