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75年宪法
1973年8月党中央决定筹备四届人大并修宪,“四人帮”利用其窃取的部分权力参与工作,图谋进行“权力再分配”,将会议一直拖延了两年,直到1975年1月才召开,就在这次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75年宪法。从结构上看,这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一样除《序言》外,也分为4章即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为《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5节;第三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为《国旗、国徽、首都》。虽然这部宪法保留了社会主义的外壳和形式,但在事实上这部宪法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1975年宪法的错误主要在以下三点:(1)它是以极“左”的“阶级斗争为纳”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为指导的。(2)在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制度设置上也存在许多极左的规定,如否定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位和作用,取消国家主席的位置。(3)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中将两者合并。(4)从宪法典的篇幅上看,共30条,比1954年宪法少了76条,把宪法必须规定的内容大量删减,使整个宪法简短疏漏,成为大纲性文件。不仅如此,一些条文如同标语口号,甚至以毛泽东语录为条文,出现了一些概念和文字上的混淆不清。
1975年宪法是部存在严重缺陷、极不完善的宪法。总体上应予以批评,因为较之1954年宪法它是一个大倒退,极左的思想浸透于字里行间。这部宪法的制定是完全是从政治需要的角度进行的,它违背了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与精神,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破坏。有学者认为,从总体上而言,1975年宪法是历史的倒退,但也有其一这的合理性。首先,1975年宪法确立了国家经济制度和国家某些内容的规定上较以前也有进步,如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规定。最后,75年宪法制定的本身就反映了人民要求结束动乱,恢复宪法秩序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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