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1、同一国籍原则;2、单一国籍原则;3、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4、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5、申请与审批相结合原则。
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了可以经审请批准加入中国籍的三种条件:
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丧失中国国籍有两种情况:一是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二是自愿申请并经过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审批程序:1、申请;2、受理和审批。
香港拘留权包括:在香港入境的权利,无条件在香港逗留,不被递解出境,不被遣送离境等四项权利。
确定香港居民的国籍采取一下原则:
1、以香港居民的“中国血统”和“出生地”作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2、不以所持护照作为认定国籍的唯一依据。
3、不承认香港中国居民根据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
4、实行国籍变更申报制度。
确定澳门居民国籍采取一下原则:
1、以澳门居民的“中国血统”和“出生地”作为认定国籍的唯一依据。
2、不依护照作为认定国籍的唯一依据。
3、实行选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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