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对2016年4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处理的决定
各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考办):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纪考生作出相应处理。
请及时通知考生。被处罚考生如有异议,1.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2.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3.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教育考试院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