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教试院〔2017〕15号
杭州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对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处理的决定
各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考办):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纪考生作出相应处理。
被处罚考生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
附件:杭州市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