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6年10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嘉兴市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57382087270。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事实认定 | 处理决定 |
040116114249 | 电脑印刷设计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040116125242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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