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对2017年4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处理公告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院对2017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宁波市教育考试院
2017年4月24日
宁波市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名单
准考证号 |
科目 |
违纪事实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决定 |
020116201985 |
电脑印刷设计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