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3-06-12 11:05
来源:浙江科技学院自考办
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士学位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因其它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校受上述处分一次后并未再受到其它处分,且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二)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并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具体竞赛类别见附件);
(三)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者;
(四)主持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或获得 1项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立项;
(五)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考取公务员、招干入伍之一者;
(六)获得国家程序员、注册会计师、物流师、审计师、律师等国家认证的证书之一者;
(七)以第一作者获得专利证书,且作者单位为浙江科技学院者;
(八)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欠发达地区者(需由团委认定);
(九)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符合以上9条之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已获得相应的证件、证书、授权书等,并须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相应复印件。如未能及时在正常毕业前获得者,可申请毕业设计(论文)缓答辩,且须在缓答辩前夕获得相应的证件、证书、授权书等,才可申请学士学位。
四、结业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和不能授予者的名单及相应材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六、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七、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适用于2009—2010学年及以后在校(在册)的本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
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为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指定竞赛。包括国家级学科竞赛和省级学科竞赛。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高教司)等组织的学科竞赛。
其具体统计范围为: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嵌入式专题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
二、省级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厅组织的学科竞赛。
其统计范围为:“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大学生财会信息化竞赛、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等。
注:获得未含在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的其它省级及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者是否能授予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