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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自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

    2009-06-24 10:30:00    来源:浙江教育考试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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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是检测自考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综合技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近几年来,我省自学考试事业不断发展,开考专业及学科类型日益增多,自考生规模日益扩大,对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对原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附件:浙江省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适应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实现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考试)和其它专门技能等,考核形式主要有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应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其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省考委负责管理全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并依此制定全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细则。
     
      2、制定全省统一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3、审定独立开考中专的市考委和业务厅局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4、审定考核时间和地点(场所)。

      5、组织考核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6、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7、公布考核成绩,管理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8、组织全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独立开考中等专业教育专业的市考委或业务厅局负责制定本市或本系统独立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并报省考委审批。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自考办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市、县(市、区)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自考办的职责:

      1、贯彻执行省考委等有关单位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规定。

      2、负责本市、县(市、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宣传、咨询和报名工作。

      3、协助设在本市、县(市、区)的考核点做好考核的组织工作。

      4、负责发放考核合格证。

      第八条 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

      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的职责是: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2、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5、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地点(场所),并通知应考者。

      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各级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参与拟定本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业务规范和实施细则。

      3、负责本系统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宣传、发动、咨询等工作,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4、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程序、时间、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条件:参加某一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应在基本完成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学习后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等综合性实践环节考核,应在基本完成本专业全部课程学习后报名。

      第十二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原则上一年安排1-2次,报名时间与高教自考报名同步。具体考核时间由主考院校确定,并直接通知自考生。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理论课程报名实行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应考者持准考证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专业的应考者一般须先到业务主管部门报名,然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当地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自考生报名时,交纳报名费,并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报考卡》(以下简称《报考卡》)上直接填写所报考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科目及相关内容。由当地自考办负责将《报考卡》内容输入电脑。

      第十四条 各市自考办汇总所属各县(市、区)高教自学考试考生的报名信息后,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于每年的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交主考院校(专业指导学校)。

      第十五条 主考院校(专业指导学校)于考核结束后每年的5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将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后再上交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据此打印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也可设在省考委确定的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基地。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八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开考专业时,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

      第二十条 实验的考核。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实验目的;
      (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
      (3)实验项目;
      (4)实验的基本要求;
      (5)实验报告;
      (6)必读和参考书目;
      (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应考者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的考核 实习是应考者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实习目的;
      (2)实习内容;
      (3)实习方法;
      (4)实习场所;
      (5)实习时间;
      (6)实习报告;
      (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应考者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考学校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
      (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
      (3)设计内容;
      (4)必要的数据和条件;
      (5)计算要求;
      (6)具体实施意见;
      (7)完成的时间;
      (8)参考资料;
      (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
      (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
      (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录
    (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3、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
      (2)选题依据和范围;
      (3)完成的时间;
      (4)参考资料;
      (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主考院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3、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5、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应考者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质询。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专门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专门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四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75至89分为良好,60至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考核。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应考者的成绩档案由省自考办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自考办。

      第二十九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由省自考办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此证件在办理毕业手续时,作为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的凭证。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三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实验费、综合考试费等。

      第三十一条 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应考者缴纳的报名费,由自考生直接缴当地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的委托开考专业的报名费和考核补助费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名手续时统一缴当地自考办。

      第三十二条 实验费或综合考试费由自考生直接交主考院校(专业指导学校)或实验考核点。

      第三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四条 任何接触过考核内容的教师及工作人员须严守考核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第三十五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直系亲属参加的有关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参照《浙江省自学考试犯规舞弊考生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浙考委[2001]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下发后,对明确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规范,方便自考生报名等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新旧管理办法及专业计划过渡等因素的影响,实践环节考核报考上仍有一些新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名与考核

      实践环节考核报名与理论课程报名同步进行,具体报名时间由当地考办确定,报考条件按《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实践环节考核原则上一年安排1-2次,具体考核时间由主考院校确定,并直接通知自考生。同时,主考学校须在收到省考办送交的报考信息后15日内(4月底、10月底前)向省考办报送考核日程安排表,或在每年的年底报下一年度的考核计划。省考办将及时在"浙江自学考试"网站及《浙江自学考试》杂志上公布,以方便考生查阅。

      自2002年2月报名起《课程报考卡》中增加"论文(设计)选题"栏,凡报考毕业论文(设计)的自考生均需在卡上"实践环节课程栏"中填写相关专业"论文(设计)代码",并在增设的"选题栏"中填写选题编码,选题编码另行公布。

      二、关于新旧专业计划间实践环节课程顶替及考核安排等

      根据新旧专业计划课程顶替的原则,自考生均需通过某门课程的理论和实验(上机、设计)考核后,才能顶替新计划课程,反之亦然。

      为确保自考生的利益,顺利完成新旧计划的过渡阶段的扫尾工作,2002年将最后一次组织老计划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已通过理论课程考试的自考生请勿错过最后一次报考机会。

      自考本科专业中加考课的实践环节由相应专科段专业的主考学校负责考核。

      三、为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对自考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考生实际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各主考学校要面向全体自考生进行实践环节的教育培训,有关自考生要参加主考学校组织的实践环节培训和指导。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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