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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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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考办《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等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自考改革,做好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指导思想,增强推进自考综合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1.随着我省高等教育向普及化阶段迈进,继续教育、开放教育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社会公民对教育的需求日趋多元,深入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拓展和提升自考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构建、服务人才成长立交桥构架的功能,势在必行。
2.自考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推进自考综合改革,遵照“育人为本、创新体制、拓展服务、提高质量”的原则,从教育规律和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质量标准,坚持教考分离,积极稳妥推进。
二、优化专业、类别、课程结构,完善自考课程、专业设置制度
3.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构成、岗位人才的需要,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大力探索设置适应产业需求、具有我省经济特色、跨学科的新专业,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
4.发展非学历证书考试。拓展专业与证书相结合模式,推动新开设专业根据需要同步开设非学历证书。总结汽车专业技能证书的实践经验,结合高职招生职业技能测试模式改革,积极争取开设相应类别的技能证书。
5.改革完善课程体系。科学确定公共基础课、核心课和选修课课程结构,着力完善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应用型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技能教学和考核。专业计划中专科实践课程学分可达到总学分的40%,专科起点本科可达到30%。
6.健全基于专业核心课程的大选修制。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学科背景、岗位要求和社会需求,在相同学历层次的自考课程中跨专业选修课程,扩大学生课程学习的选择权,实现学科体系、社会需求和学习者个性的三者有机结合。但跨专业选修实践课程学分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实践课学分,名称要求相同的实践课程不得跨专业选考。
三、完善衔接沟通机制,拓宽终身学习通道
7.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优势,开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衔接沟通,促进实现各种教育形式的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构架人才成长立交桥,为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拓展途径。
8.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主要包括自考专科与中职教育(含技师教育)衔接、自考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自考课程与非学历证书衔接、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学分互认等,同时还包括自考为普通高中学生、中职学生选修课程、修身教育提供以课程或课程组为单位的服务。
9.开展自考衔接沟通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并学有余力,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坚持不影响参与学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强化应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10.以服务公民终身学习为出发点,丰富自考与其他教育衔接沟通的内涵和形式,逐步实现横向学分互认与纵向课程衔接并举,专业学习衔接与课程学习沟通配套。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高校学生通过自考辅修第二专业和选修课程;积极鼓励中职、高职学校组织本校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自考,并为其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积极尝试为高中学生选修课程特别是大学先修课程学习及评价提供自考新平台。
11.积极探索推进自考课程学分库和学分银行建设,为搭建各类教育形式学分转换和认证平台、拓宽终身学习通道服务。
四、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特别是主考学校作用,完善自考学习支持体系
12.强化主考学校在自考专业建设、命题、评卷、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审核等方面的职能。各专业核心课程的实践课均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
13.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特别是主考学校在自考学习支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向自考生开放教育教学平台、开放实验室,采用多种形式参与自考助学辅导。
14.开展自考专科专业主考学校属地化试点和中高职衔接的主办高校,面向本校学生和对口衔接学校学生,履行部分主考学校职责。
15.普通高校举办全日制助学班,要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须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普通高校可负责本校全日制助学班学生选修课的实践环节培训和考核、毕业生审核,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16.积极推进示范学习服务中心建设。不定期开展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评选,积极培育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全国和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示范、辐射作用,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监督、指导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五、改革考试内容和方式,建立综合评价制度
17.推进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按照自考培养目标向应用型、职业型人才转型的要求,科学合理修订省级课程考试大纲,突出对自考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研制体现自考课程内容特点和考查要求的题型和试卷结构,增加学生对学习和考试的选择性。发挥我省承担全国统考课程命题任务的优势,按照全国考办的要求推进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内容改革;依托全国考办统一的机考平台,适时开展计算机化考试试点。
18.建立多元评价、综合评价制度。在自考衔接沟通和普通高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中,对选修课程的理论课开展统考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试点(过程性评价指导意见见附件2)。全国和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经批准可按此规定的办法和课程范围开展过程性评价试点。
19.拓展过程性评价内容。过程性评价内容由单一的过程性考试拓展到学生到课率、平时表现、完成作业情况、阶段测验和综合测验等综合性评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20.鼓励各地各高校围绕自考综合改革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可提出1-2个新的改革项目和举措,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开展试点。
2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 年6月30日 前已报名注册的考生, 2015年 6月 30日 前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和 2014年 12月 31日 前取得的专业计划中规定可以认定学分的各类非学历证书,在 2017年 12月 31日 前申请毕业的,仍然有效。此后均按本意见执行。
2015 年1月1日 后取得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非学历证书,不再认定学分。衔接沟通中的委托考试, 2015年 7月 1日 后不再实行。
2018 年1月1日 后,原公布的各专业老计划不再执行,所有考生均按申请毕业当年执行的计划办理毕业手续。
22.本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一、明确改革指导思想,增强推进自考综合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1.随着我省高等教育向普及化阶段迈进,继续教育、开放教育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社会公民对教育的需求日趋多元,深入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拓展和提升自考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构建、服务人才成长立交桥构架的功能,势在必行。
2.自考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推进自考综合改革,遵照“育人为本、创新体制、拓展服务、提高质量”的原则,从教育规律和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质量标准,坚持教考分离,积极稳妥推进。
二、优化专业、类别、课程结构,完善自考课程、专业设置制度
3.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构成、岗位人才的需要,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大力探索设置适应产业需求、具有我省经济特色、跨学科的新专业,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
4.发展非学历证书考试。拓展专业与证书相结合模式,推动新开设专业根据需要同步开设非学历证书。总结汽车专业技能证书的实践经验,结合高职招生职业技能测试模式改革,积极争取开设相应类别的技能证书。
5.改革完善课程体系。科学确定公共基础课、核心课和选修课课程结构,着力完善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应用型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技能教学和考核。专业计划中专科实践课程学分可达到总学分的40%,专科起点本科可达到30%。
6.健全基于专业核心课程的大选修制。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学科背景、岗位要求和社会需求,在相同学历层次的自考课程中跨专业选修课程,扩大学生课程学习的选择权,实现学科体系、社会需求和学习者个性的三者有机结合。但跨专业选修实践课程学分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实践课学分,名称要求相同的实践课程不得跨专业选考。
三、完善衔接沟通机制,拓宽终身学习通道
7.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优势,开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衔接沟通,促进实现各种教育形式的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构架人才成长立交桥,为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拓展途径。
8.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主要包括自考专科与中职教育(含技师教育)衔接、自考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自考课程与非学历证书衔接、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学分互认等,同时还包括自考为普通高中学生、中职学生选修课程、修身教育提供以课程或课程组为单位的服务。
9.开展自考衔接沟通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并学有余力,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坚持不影响参与学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强化应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10.以服务公民终身学习为出发点,丰富自考与其他教育衔接沟通的内涵和形式,逐步实现横向学分互认与纵向课程衔接并举,专业学习衔接与课程学习沟通配套。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高校学生通过自考辅修第二专业和选修课程;积极鼓励中职、高职学校组织本校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自考,并为其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积极尝试为高中学生选修课程特别是大学先修课程学习及评价提供自考新平台。
11.积极探索推进自考课程学分库和学分银行建设,为搭建各类教育形式学分转换和认证平台、拓宽终身学习通道服务。
四、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特别是主考学校作用,完善自考学习支持体系
12.强化主考学校在自考专业建设、命题、评卷、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审核等方面的职能。各专业核心课程的实践课均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
13.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特别是主考学校在自考学习支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向自考生开放教育教学平台、开放实验室,采用多种形式参与自考助学辅导。
14.开展自考专科专业主考学校属地化试点和中高职衔接的主办高校,面向本校学生和对口衔接学校学生,履行部分主考学校职责。
15.普通高校举办全日制助学班,要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须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普通高校可负责本校全日制助学班学生选修课的实践环节培训和考核、毕业生审核,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16.积极推进示范学习服务中心建设。不定期开展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评选,积极培育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全国和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示范、辐射作用,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监督、指导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五、改革考试内容和方式,建立综合评价制度
17.推进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按照自考培养目标向应用型、职业型人才转型的要求,科学合理修订省级课程考试大纲,突出对自考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研制体现自考课程内容特点和考查要求的题型和试卷结构,增加学生对学习和考试的选择性。发挥我省承担全国统考课程命题任务的优势,按照全国考办的要求推进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内容改革;依托全国考办统一的机考平台,适时开展计算机化考试试点。
18.建立多元评价、综合评价制度。在自考衔接沟通和普通高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中,对选修课程的理论课开展统考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试点(过程性评价指导意见见附件2)。全国和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经批准可按此规定的办法和课程范围开展过程性评价试点。
19.拓展过程性评价内容。过程性评价内容由单一的过程性考试拓展到学生到课率、平时表现、完成作业情况、阶段测验和综合测验等综合性评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20.鼓励各地各高校围绕自考综合改革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可提出1-2个新的改革项目和举措,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开展试点。
2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 年6月30日 前已报名注册的考生, 2015年 6月 30日 前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和 2014年 12月 31日 前取得的专业计划中规定可以认定学分的各类非学历证书,在 2017年 12月 31日 前申请毕业的,仍然有效。此后均按本意见执行。
2015 年1月1日 后取得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非学历证书,不再认定学分。衔接沟通中的委托考试, 2015年 7月 1日 后不再实行。
2018 年1月1日 后,原公布的各专业老计划不再执行,所有考生均按申请毕业当年执行的计划办理毕业手续。
22.本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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