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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全面复习资料四

2013-06-26 22:39来源:浙江自考网
 3、保险契约成立后,投保人必须交付保险金,保险人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保证契约成立后,在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就买卖保证而言,仅卖方负一定的任务,;并无对价的收受关系;就债务保证而言,仅保证人负责代偿债务的给付,债权人不作任何对等的给付。
  
  4、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仅出于当事人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
  
  可保风险: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的,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的发生要有偶然性。
  
  2、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第二章保险基金
  
  广义形式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系,是为了使社会再生产过程能够持续进行,而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扣除下来的、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基金,亦称社会后备基金。主要包括四种基本形式,即集中形式保险基金、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基金和合作形式的保险基金。
  
  1、集中形式的保险基金,亦称国家保险基金,是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中提留的一种物资或货币基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或国民经济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三种形式:国家储备、财政后备和社会保障基金。
  
  2、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是个别经济单位为解决自身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经济补偿而设立的实物或货币基金。其局限性表现在:1、与资金运用的效率原则相违背。2、具有不稳定性缺陷。3、自留基金额度难以确定。
  
  3、商业形式的保险基金,是专业保险机构以商业性保险合同的形式,通过收取被保险人的保费而建立起来的,在发生合同规定的风险事故时,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一笔货币资金。
  
  4、合作形式的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上对某些风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经济单位或个人,通过实现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管理费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用来补偿合作组织成员灾害事故损失的一笔资金。
  
  狭义的保险基金,是商业形式的保险基金,是指由专业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的意愿,在严密的风险损失概率统计测算的基础上,与投保人签订权责对等的商业性保险契约,通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或保险储金而筹集起来的、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合同规定的风险损失的一笔货币资金。
  
  与集中、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相比,狭义的保险基金在其形成和使用等方面与前两者有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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