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保险合同只对被保险人或合同受益人给予保障。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6、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以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意思表达一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并不要求双方交换标的物。
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险合同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赔款的合同。
给付性合同,又称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2、补偿性合同按期确定补偿价值的方法,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实现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的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其中,不足额保险按财产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比例赔偿,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为无效保额,按实际损失赔偿,足额保险按实际损失赔偿。
3、按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分为单一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几种同类或相同性质风险的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除了列举不承保的风险外,对于其他一切外来风险予以保障的合同。
4、按照合同保障的标的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逐一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不逐一列明保险金额,只列明总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是哪项财产受损,均可在总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流动式合同也称报告式合同,是指对保险标的流动性比较大,不仅不能列明保险标的,其范围也是不确定的,但保管物资的价值大体可维持一定金额。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投保人以将来确定的标的为条件,预先订立的合同,在预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将预约范围内的每笔业务向保险人进行申报,此种申报及作为保险人承保该项业务风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