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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全面复习资料九

2013-06-26 22:41来源:浙江自考网
5、按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合同。原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分保,以分散和转嫁风险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保险中间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履行损害赔偿或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保险,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在保险事故中受损害,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由被保人指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享受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利益的人。受益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分为已确定受益人和未确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已确定受益人有三种情况:1、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3、投保人同时是被保险人,为他人利益签订合同时它可以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
  
  保险中间人是指促成保险交易,收取佣金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行为所保障的对象,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的类型:财产、责任、信用、人身。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确定或可以实现的、合法的预期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利益。
  
  订立合同的两个步骤:要约和承诺。
  
  要约,即定约建议。它是要约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将其要求订约的意图以及合同的主要条件,向对方提出来,请对方仔细考虑接受。
  
  承诺,即接受定约建议,它是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无条件接受的法律行为。被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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