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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全面复习资料二十九

2013-06-27 19:51来源:浙江自考网
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分保接受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分保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做分保接受人或接受公司。分保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为弥补分保业务交往过程中的开支,分出公司须向分保接受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亦称分保佣金。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1、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源于保险,即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前提和基础,没有保险,再保险无从谈起;再保险是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做支柱,保险的发展就会大受限制。换言之,保险和再保险不仅关系密切,而且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业务为基础的另一种独立的保险形式,通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包调或再保险合同来实现。
  
  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关系人,投保人是保险申请人;保险人指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即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契约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发生事故后有权索取赔款或保证金的人。在再保险中,原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而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分出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不过,再保险合同中的这种非物质的保险标的有必须以原保险合同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保险标的为基础,因此,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在分保合同中,是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合同涉及面窄,通常仅为一家保险公司和某一保户,而且多在国内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往往涉及面很广。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分散风险。
  
  2、稳定经营成果。
  
  3、扩大承保能力。
  
  4、增加积累。
  
  5、广泛联系,扩大影响。
  
  第二节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1、兼营再保险的普通保险公司。
  
  2、专业再保险公司。
  
  3、再保险集团。
  
  4、再保险经纪人。
  
  5、承保代理和出面公司。
  
  第三节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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