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第i年的建筑物年收益净损失额; r——折现率; n——预计建筑物收益损失持续的时间,通常以年为单位。
第四节 建筑物评估的市场法
一、市场法的原理及适用范围
市场法是将待估房地产与在较近时期内已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同类型区域类似房地产交易实例,就交易条件、价格形成的时间、区域因素(外部环境因素)及个别因素(房地产自身条件)加以比较对照,以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为基础,作必要的修正后,得出待估房地产评估时点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这里所提及的类似房地产是指其用途、建筑结构、所处地区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事实上,运用市场法评估房屋建筑物属房地合一评估。若想单独评估房屋建筑物的自身价格可采用成本法或用市场法评估出房地合一价格后,再运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评估土地价值,然后进行轧差得出建筑物的价值。
市场法评估适用于有充足房地产交易实例的地区。对于交易实例少、房地产市场产易不透明、信息不畅的地区则不宜采用。一般说来,市场法评估应具的条件主要有:
1.要有一定数量的正常交易实例,通常交易实例不少于3个。
2. 选择的交易实例与待估房地产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如用途、结构类型、装修标准、建材质地、所处地区、外部环境、产权性质等方面要相同或相似。
3.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
4.交易应具有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5.交易实例与待估房地产在土地出让年限和使用需求方面应基本一致。
此法更适用于房地产出售、购置、投资决策等经济行为。二、建筑物评估中市场法应用 市场法的具体做法很多,主要有两种。
(一)交易实例比较法(直接法)
此法以待估的房地产状况为基准,在市场上找到相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实例作为参照物,将交易实例房地产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状况逐一比较,对各种差异因素作比较调整,将交易实例的价格修正成待估房地产的价格。
(二)基准价格对照法(间接法)
该法先选定标准的房产和地产,对该标准房产和地产定出一个合理的且是最新的基准价格。该基准价格每年修订一次,年年公布,作为房产和地产的评估依据,把待估房产和地产与标准房产和地产对照,从中查出与待估房产和地产相对应的价格,再作必要的调整,修正成待估房地产的价格。三、应在用市场法评估建筑物的程序 运用市场法评估房屋建筑物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料收集
1.收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