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应经认证委员会批准,其认证标志应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
(2)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志编号。
(3)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图案必须明确,严格按照公布的认证标志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4)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标识形式和位置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企业必须在首次使用认证标志之前报认证委员会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让。
(5)企业被撤销认证时,应及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71、 我国已颁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哪些?由哪些部门颁发?
我国已颁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3类,即方圆标志及其变形、 PRC标志和长城标志。共9个认证标志。
(1)PRC标志。为合格认证标志,由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颁发。
(2)长城标志。为安全标志,由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颁发。
(3)方圆认证标志,Q标志。为合格认证标志,由中国方圆认证委员会颁发。
(4)标样标志。用于实物标准认证。
(5)SG标志。方圆标志的变形,是安全认证标志,用于汽车玻璃认证产品上。
(6)CCES标志。方圆标志的变形,属于合格认证标志,由企业自愿向中国卫星地球站设备质量认证委员会申请使用。
(7)方圆S标志。属安全认证标志,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
(8)萌芽标志。是安全认证标志,由中国玩具安全认证委员会颁发。
(9)方圆S标志。是安全认证标志,由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颁发。
172、 发生认证暂停的情况有哪些?
(1)企业提出暂停。
(2)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质量体系存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
(3)企业不正确使用注册、证书、标志,但又未采取使认证机构满意的补救措施。
173、 在什么情况下,认证机构作出认证撤销的决定?
(1)企业提出撤销体系认证。
(2)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暂停通知”后,企业未在规定期间内采取纠正措施达到规定的条件。
(3)决定检查中发现企业质量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4)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企业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5)企业不按规定向认证机构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