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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考前复习资料:《知识产权法》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选、简)

2015-04-15 15:10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选、简)
  一、著作权的转让: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特点: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画家画画) 3、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都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4、转让的标的可作多种选择。
  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主要条款: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是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一)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与一般许可使用的区别:区分标准是独占性。
  专有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一般许可使用:著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1、在著作权专有实用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在同样的地域和期限内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而在一般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2、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对于一般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一般不享有从属许可权。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的。 2、许可使用的性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若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认为取得的是非专有出版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方法: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管理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一揽子许可合同”(集体对集体)和“中心组织许可合同”(集体对个人)。
  三、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著作财产权除转让及许可使用外,还可以用来作为债的质押、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以及继承的对象等。
  著作权质押: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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