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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重点复习资料(二)

2018-11-05 14:26来源:浙江自考网

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重点复习资料(二)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第一,依法设立。第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公司是企业法人。

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1)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指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认购股份的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1)母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2)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1)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

2)分公司,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登记主义作为公司的原则。

8、公司名称的构成:

1)公司类别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规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

9、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确定公司住所的主要法律意义有:

1)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住所;

2)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3)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10、公司的合并形式和公司的分立形式

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分立形式: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

2)资本维持原则,是支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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