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在质量条款中,一般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和具体质量,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货物的名称外,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和确定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及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货物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二)质量公差与质量机动幅度
1、质量公差是指工业品生产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国际上公认的误差 。其规定方法有:
(1)笼统规定(2)明确规定一定的幅度
2、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由于卖方所交的初级产品的品质难以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为了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机动幅度,并辅以价格调整条款。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
(1)机动幅度的几种订法:
(2)品质增减价条款的几种订法:
(三)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般地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则适用于凭样品买卖;有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用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有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适用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有些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1、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正确使用表示方,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2、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合理地规定各项品质指标。
3、要注意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4、在进口交易中,对品质条款的规定应丛我国工农业生产、科研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商品的品质指标。
货 物 的 数 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数量的多少,是制定单价和计算总金额的重要依据,不仅关系到交易规模的大小,而且是影响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重要依据。所以,商品的数量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如果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多交货物或部分多交货物。但如果卖方短交,可允许卖方在规定交货期届满之前补齐,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依据政策的规定和经营意图,根据需要和可能,按外商资信情况和市场行情的变化,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以利合同的履行。应考虑:
出口数量——国外市场供应情况 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进口数量——国内的实际需要 国内支付能力 市场行情变化
二、 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度量衡制度不仅关系到货物的计价基础和卖方交货数量的 准确性,而且有时还涉及商业发票上的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进口国海关规定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米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公制,它以十进位制为基础,“度量”与“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相互之间的换算比较方便。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曾经在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在纺织品等交易中,但使用不方便。
3、美制(The U.S.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制的名称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重量单位和容量单位中。
4、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 SI),是在米制基础发展起来的,它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标志着计量制度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
我国于1985年9月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法》,于1986年7月1日实施国际单位制。
(二)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不同的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来计量,常见的有:
1、按重量计算
这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方法,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按吨、千克、克、磅、英担、美担、盎司、克拉计算。
适用于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
2、按数量计算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数量计量单位很多,常见的有件、双、套、打、罗、令、袋、桶、包、卷等。使用于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
3、按长度计算
常见的有米、英尺、码等。
多用于金属绳索、布匹、绸缎等商品的买卖。
4、按面积计算
常见的有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有些商品如:玻璃板、地毯、皮革等习惯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 。
5、按体积计算
常用的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仅用于木材、天然气以及化学气体的买卖。
6、按容积计算
常见的计量单位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蒲式耳常用于计量各种谷物、公升和加仑多用于液体商品,如酒类、汽油、石油等。
(三)重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按重量计算的方法很多。用件数计量的商品,由于有固定的包装,比较容易计量,大宗散装货物和无包装或简单包装的货物,则采用衡器检重。在 计算重量时,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商品本身 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
它在多数情况下只作为搬运及装卸等场合的计算。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交易。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的重量。即
净重=毛重-皮重
在国际贸易中,对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都按净重计价。
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有些商品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材料与商品价格差不多,采用按毛重计价,即习惯上称为“以毛作净”,俗称“连皮滚”。
皮重的计算:
(1)按实际皮重计算:它是通过衡量每件包装的实际重量而求得的总的包装重量。
(2)按平均皮重计算:衡量时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取一定的件数,称出其实际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量,即为平均皮重。
(3)按习惯皮重:某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其重量已为市场所公认,在计算皮重时,无需逐件过秤,重复衡量,只要按习惯上供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总皮重。
(4)按约定皮重计算:用这种方法不需要经过实际衡量,而是以买卖双方事先协商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
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的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寡以及交易习惯,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列入合同,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指用科学方法除去其所含水分,然后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按此方法求出的重量,称为公量。
适合于经济价值较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和棉花等。计算公式为: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商品净重×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形状规格和尺寸所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和重量一致、尺寸大小一致,则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就能推算出总重量。用于马口铁、钢板等。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
法定重量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
实物净重是指除去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
三、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在商定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2)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4)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1)国内的实际需要。(2)国内支付能力。 (3)市场行情变化。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该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有些商品还需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等,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