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大陆桥运输:
~是指使用铁路或公路系统作为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连贯运输方式。(海—陆—海)
(1)美国大陆桥和加拿大大陆桥(横贯北美大陆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
(2)西伯利亚大陆桥(东端从俄罗斯的纳霍的卡港、东方港连接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西端发展到英国、西欧、中欧、北欧、波罗地海、伊朗,横贯前苏联、中东、近东地区、欧洲各地)
(3)第二条欧亚大陆桥:(东起连云港,经由陇海、兰新、北疆铁路与独联体土西铁路在阿拉山口和德鲁巴站相接经哈撒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的华沙、德国的柏林、荷兰等七国,辐射三十多个国家,西至鹿特丹)。
4、铁路运单的性质和作用。一是承运货物的凭证;二是铁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和核收运费的依据。
运单副本加盖铁路戳记后,可作为发货人椐以结算货款的凭证。
三、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
1、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速度很快,运行时间短,货物中途破损率小,但航空运输运量有限,且运费一般较高。通常是按重量或体积计算,以其中收费较高者为准。但空运比海运计算运费的起点低,同时空运能节省包装费和保险费,所以小件急需品和贵重物品,采用航空运输反而有利。
性质和作用:一是航空公司出具的承运货物的依据;二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三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
2、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的手续简便,费用也不太高,但运量有限,故适用于运输量轻和体积小的商品。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
性质和作用:一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包的凭证;二是邮包发生灭失或损坏后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四、国际多式联运
~是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完成某项运输任务,包括陆海联运、陆空联运、海空联运等。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运输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运输单据:
(3)必须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有一个多式运输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率。
利用集装箱发展多式联运,有利于简化货运手续,加快货运速度,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杂费用。
关于集装箱运输:
1、集装箱的含义及种类。
(1)~是一种容器,能反复使用的运输辅助设备。外型象一个箱子,又称货柜、货箱。
(2)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集装箱有三个系列13种规格,在国际航运上主要为20英尺和四十英尺两种,包括干货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牲畜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挂式集装箱等。
2、优点:
(1)提高了货运速度,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
(2)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
(3)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
(4)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
3、运费:(海运)
(1)传统的件杂货运费计算方法,(以每运费吨为计算单位):
(2)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即包箱费率),有三种规定方法:
FAK(Fright For all Kinds):不分货物种类,也不计算货量,只规定统一的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率。
FCS(Freight for Class):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
FCB(Freight for Class and Basis):按不同的货物等级或货物类别以及计算标准制定的费率。
性质和作用:一是运输合同;二是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交付货物的依据。
与联运单据的区别:一是联运提单限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二是多式联运单据除上述还可适用任何两种方式的联运。
五、其他运输方式
包括内河、管道运输等。
【归纳】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很多,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货物特性、运量大小、距离远近、运费高低、风险程度、任务缓急、自然条件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审慎选用合理的运输方式。
六、装运条款
(一)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是指卖方在起运地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与交货期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应混同使用。
在装运合同下,装运期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如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此项条件,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甚至可以撤消合同。
1、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限。这种规定方法,期限具体,含义明确,既便于落实货源和安排运输,又可避免在装运期上引起争议,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按外商要求的花色、品种或规格成交,或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如一旦外商毁约,这些商品便难以转售出去,为避免盲目生产或采购而造成积压和蒙受经济损失,则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②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实行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制度。
③对某些拖延开征的客户,采用这种规定方法,有利于促使其按时开证。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2、规定装运期的注意事项
(1)应当考虑货源情况和装运能力。
(2)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并尽量避免使用“立即装运”之类的笼统规定方法。
(3)装运期的规定,长短应当适度,不宜规定过长、过短或太死。
(4)规定装运期时,应一并合理规定开证日期,并使二者互相衔接起来。
(5)规定装运期时,还应考虑装运港条件和特殊情况。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是指开始装货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